第一条 根据国家法律、法规和省委、省政府关于“全省行业协会都要建成一套自律制度,形成行业自律、政府监管、社会监督三结合的有效监督管理格局”的指示,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行业市场化运作,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,维护行业公开、公正、公平竞争和企业的合法权益,特制定本行业自律公约。
第二条 本公约的参与者,仅限于本协会会员单位。
第三条 凡本协会会员单位承包防治工程,必须严格执行深物价[1997]55号除“四害”消杀服务收费标准,深物价[2003]8号白蚁防治收费标准,以及《深圳市经济特区除“四害”管理办法》、《深圳市病媒生物防治技术规程》,《深圳市病媒生物防治工作规程》和《深圳市除虫灭鼠专业队伍(公司)服务质量考评办法》,确保施工质量。
第四条 凡社会招标工程的价格低于市物价局收费标准80%以下者,本协会会员单位要采取统一行动,一律有权抵制不参与投标,共同维护本行业权益。
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单位,一致授权深圳市虫鼠防治协会,作为本公约的实施监督执行机构。
第六条 本公约适用范围为深圳市内招投标承包的除虫灭鼠和白蚁防治工程。凡违反下列行为者,均视为不正当的恶意竞争:
1、在防治工程承包竞投中,为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,报价低于深物价[1997]55号的除“四害”消杀服务收费标准(如有深圳市物价局批准的新调整收费标准,则按新收费标准执行)和深价联字[2003]8号文白蚁防治收费标准的80%以下者。
2、为承揽其他清洁卫生业务,把防治有害生物作为附加条件,没有签订专项合同和落实专项经费的行为者。
3、采取签订虚假合同、虚开发票等行为者。
第七条 凡承包防治工程参与不正当的恶意竞争者,一经查实,协会将按以下办法处理:
1、对参与不正当竞争情节较轻者,给予警告,通报批评,限期改正。
2、对参与不正当竞争情节严重者,吊销服务资质证,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单位可进行互相监督,有权向协会提出举报。举报者应表明真实身份,提供真实证据和相关资料,以便查证,及时认真处理。
第九条 本协会对会员单位的经营活动,将开展定期监督检查。对违反本公约者,要认真细致做好取证查实,再由协会召开全体理事会议讨论,做出处理决定,坚持公开公正、公平的处理原则。
第十条 本公约经深圳市虫鼠防治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,自2015 年 5月 28 日起生效。
深圳市虫鼠防治协会
2015年5月 28日